第一章 蜂巢社會
解釋大分流
「自然……是很有威力、很有功效的事物,但建制,亦即人為作為,力量更大得多,能修補、改造、強化歪曲且邪惡的自然,將其轉變為好的自然。」英格蘭人文主義者塔佛納(Richard Taverner)在其著作《智慧園》(Garden of Wysdome)中如此寫道。這番話扼要說明了那個正迅速成為有力共識的觀念:建制──最廣義的建制,比氣候、地理、乃至疾病發生率之類自然力量,對近現代歷史結果更具決定性。
為何自西元一五○○年之後,西方文明─一如在歐亞大陸西部那些好爭吵的小國和它們在美洲的殖民地裡所見,表現得比其他文明好上許多?從一五○○年代至一九七○年代晚期,全球生活水平有驚人的分流現象,西方的富裕程度變得遠遠高於世界其他地方。近至三百年前,一般中國人仍大概比一般北美人稍稍富裕。到了一九七八年,一般美國人的富裕程度至少是一般中國人的二十二倍之多)。歷史上的大分流不只見於經濟,從壽命、健康的角度看,也有分流現象。晚至一九六○年,中國的預期壽命仍只有四十歲出頭,而美國已達到七十歲。西方人主宰科學領域和流行文化領域。西方人建立了大約十二個正式帝國,在它們鼎盛時期,版圖涵蓋全球陸地面積和人口將近六成,經濟產出占全球經濟產出至少四分之三。而即使在這些帝國灰飛煙滅之後,西方人仍繼續以驚人程度支配世界。把蘇聯帝國稱作「東方」,乃是牽強的冷戰用語;蘇聯帝國其實是最後一個統治亞洲大片地區的歐洲帝國。
這一全球性失衡,使少數人──頂多五分之一──在物質豐饒程度和政治地位上凌駕於他人之上;而面對這現象,我們該如何解釋?十九、二十世紀的種族理論者,常主張這是歐洲人的某種固有優越性所致,但此說看來說不通。西元五○○年,歐亞大陸西陲進入為期將近一千年的相對停滯期時,基因庫肯定和那一千年後差異不大。同樣的,一五○○年時歐洲的氣候、地形、天然資源,和五○○年時也差不多。整個黑暗時期和中世紀,歐洲文明看不出有比東方諸大帝國更勝一籌的明顯跡象。我無意冒犯戴蒙(Jared Diamond),但地理和其對農業的影響或許可說明為何歐亞大陸比世界其他地方表現更出色,卻無法說明為何西元一五○○年後歐亞大陸西陲的表現比東陲好上那麼多。
從帝國主義的角度,我們也無法解釋這一大分流現象;歐洲人開始遠渡重洋、征服異地之前,其他文明就有許多帝國主義擴張行徑。創造「大分流」(the great divergence)一詞的史學家彭慕蘭(Kenneth Pomeranz)認為,那其實只是運氣使然。歐洲人運氣好,無意間發現加勒比海地區的「鬼田」(ghost acres),而這些「鬼田」不久後就提供大西洋彼岸宗主國人民大量的糖—大部分亞洲人無緣享用,小巧不占空間的熱量來源。歐洲人也很幸運,擁有較易開採的煤礦床。但這觀點未解釋為何中國人沒有像歐洲人那樣努力出海尋找殖民鬼田,為何中國人沒能像英國人那樣解決挖煤的技術難題。
關於大分流的肇因,我深信最佳的答案要在建制上尋得,例如諾爾思(Douglass North)、沃利斯(John Wallis)及溫加斯特(Barry Weingast)看出人類組織有兩階段或兩模式的差異。第一階段是他們所謂的自然狀態或「有限制進入模式」(limited access pattern),其特點是:
‧經濟成長緩慢;
‧非國有組織數量較少;
‧政府小而集權,且在未獲被統治者同意下運作;
‧社會關係根據個人原則或王朝原則組成。
第二是「開放進入模式」(open access pattern),其特點為:
‧經濟成長較快;
‧富裕、充滿活力、具有許多組織的公民社會;
‧較大、較地方分權的政府;
‧社會關係受非個人力量規範,例如與財產權保障、公正、公平(至少理論上如此)相關的法治,就是這類力量之一。
根據他們的陳述,以英格蘭為首的西歐諸國,是最早從「有限制進入」過渡到「開放進入」的國家。為完成這過渡,國家須「制定相應制度,使菁英階層有機會建立非個人的菁英間關係」,然後得「創造出鼓勵菁英打開進入菁英階層之門的新誘因,並維持這些新誘因。」這時,「菁英把他們的個人特權轉化為非個人權利。所有菁英被賦予建構組織的權利……到那時候,邏輯關係……已從透過特權創造租金的自然狀態邏輯,變成透過進入權削弱租金的開放進入邏輯。」
從「諾曼征服」到光榮革命這期間,英格蘭從「脆弱」的自然狀態,演變為「基礎」狀態,再演變為「成熟狀態」;而「成熟狀態」的特點是具有「一大套指導、管理和執行土地產權的建制,且這些土地產權能支持菁英間的非個人交換。」對菁英來說,法治是過渡到開放進入體系之前的三個「入口條件」之一,另兩個是「公私領域裡常設組織」的出現和「對軍隊的牢牢掌控」。對諾爾思、沃利斯及溫加斯特來說,往開放進入體系的關鍵性突破,隨著美國、法國革命的爆發而降臨。這兩場革命期間,出現不同形態的社團,以及經濟、政治二領域裡公開競爭的正當化。在這一論證的每個階段,他們都把重點放在建制上,最初著墨於十一世紀後英格蘭土地法上的改變,最終著墨於十九世紀法人實體在法律上所受待遇的變化。
基於類似的思維,福山的《政治秩序的起源》(Origins of Political Order),把「現代政治秩序的三個組成部分」界定為「強大的國家、國家對法治的服從,以及政府能接受全體公民的問責」。這三個要素首度聚合是在西歐,而英格蘭再度扮演開路先鋒(儘管福山認為荷蘭、丹麥和瑞典在這方面的表現也不遑多讓,因而讚許了這三國)。為何是歐洲,而非亞洲?因為,在福山看來,西方基督教世界自成一格的發展,往往削弱了大家族或氏族的重要性。
在《國家為什麼會失敗》中,艾塞默魯(Daron Acemoglu)和羅賓森(Jim Robinson)也對今日埃及和十七世紀晚期英格蘭做了鮮明對比:
英國比埃及富裕的原因,在於一六八八年……英格蘭……發生了一場使該國政治改頭換面,進而使該國經濟改頭換面的革命。人民爭取並贏得更多政治權利,利用這些權 利擴大自己的經濟機會。結果就是出現一個根本上不同的政治和經濟發展過程,且這過程在工業革命中達到高潮。
用這兩位作者的話說,英格蘭是第一個得以擁有「包容性」或「多元性」政治建制,而未走上「榨取性」政治建制的國家。別忘了,其他西歐社會,例如西班牙,未能做到這點。因此,歐洲人在北美、南美兩地的殖民結果大不相同。英格蘭人輸出包容性建制;西班牙人滿足於將榨取性建制強加在他們從阿茲特克人、印加人接管的建制之上。
帝國背景也揭露了這一建制觀點與韋伯(Max Weber)首先提出,後來由蘭德斯(David Landes)修正的文化詮釋(新教與「資本主義精神」之間有某種關聯)之間的差異。與約斯特(Hanns Johst)劇作《施拉格特》(Schlageter)中那位納粹黨人不同的是,我不會一聽到世界文化這字眼就伸手去掏我的左輪手槍,但我的確發出委婉的告誡。人們傾向把歷史推手歸於觀念與準則的和合—希臘哲學、希伯來十誡、羅馬法、基督的道德準則、路德宗和喀爾文宗的教義,即所謂的「猶太-基督教文化」。但這有可能失之偏頗。真正駭人的西方觀念,例如燒死女巫或共產主義,從頭至尾未被提及,但它們似乎和資本主義精神一樣稱得上是猶太-基督教文化的產物。無論如何,文化會把準則灌輸於人,潛移默化影響規則,建制則創造誘因。同樣是英國人,接受一樣的文化,卻因移民到新英格蘭或赴孟加拉為東印度公司工作的不同選擇,而有大不相同的行為表現。在前一情況裡,我們找到包容性建制,在後一情況裡,則找到榨取性建制。
光榮建制
大分流肇因的辯論,不只攸關歷史真相的探明。了解西方的成就,有助於我們擬出關於晚近歷史、現在、可能還有未來的一些更迫切的提問。建制論點之所以令人難以反駁,原因之一在於它似乎也為大部分非西方國家直到二十世紀晚期才實現經濟持續成長一事,提供了有力的解釋。艾塞默魯和羅賓森描述了城區被美墨邊界切成兩半的諾加利斯市(Nogales),藉此說明建制相對於地理環境和文化所擁有的力量。兩城區生活水平的差異大得驚人。同樣的道理用在冷戰期間的兩場重大實驗上也很貼切。韓國和德國這兩個民族都被一分為二。南韓人和西德人擁有基本上屬於資本主義的建制;北韓人和東德人則擁有共產主義建制。短短幾十年,就出現明顯的分流。對這兩個例子的分析,使艾塞默魯和羅賓森懷疑中國尚未完成通往永續成長的關鍵性突破。他們認為中國的市場改革仍受制於排他性、榨取性菁英的決定,關鍵資源的分配仍由這些菁英來決定。
發展經濟學家,特別是科利爾(Paul Collier),思考這些問題已有一段時間。波札納的例子似乎闡明,就連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經濟體,只要其人民未受長期腐敗之苦或剛果民主共和國之類的內戰侵擾,也能獲得持續成長。與大部分後殖民時期非洲國家不同的是,波札納如願獨立時,成功建立了包容性而非榨取性建制。祕魯經濟學家德索托(Hernando de Soto),多年來也一直主張建制是重要關鍵。他和研究人員不辭艱辛,走過利馬、太子港、開羅和馬尼拉的貧民區,證實窮人儘管收入不豐,擁有的財產卻多得出人意料。問題癥結在於法律未承認這財產是他們所有。這財產幾乎全是「非法定」持有。這不是因為窮人逃稅。誠如德索托所闡明的,地下經濟有自己的課稅方式(像是保護費之類的),而這種課稅方式使合法性成為追求的標的。其實,純粹是因為他們幾乎不可能取得房屋或工作坊的合法所有權。
為實地了解,德索托和其研究團隊依照法律程序申請在利馬郊區成立一間小型成衣工作坊,結果花了兩百八十九天才如願。而他們申請在國有地蓋一棟房子時,花了更長時間,共六年十一個月才得到批准。在這將近七年期間,他們得和五十二個政府機關打交道。德索托主張,像這類效能不彰的建制,乃是迫使窮人遊走在法律之外的原因。切勿認為地下經濟微不足道。德索托《資本的奧祕》一書最令人印象深刻的發現之一,乃是開發中國家窮人所持有(但非合法擁有)的不動產總值達到九.三兆美元。但由於缺乏合法所有權和健全的財產法體系,這全是「未受法律承認的資本」(dead capital):「就像安地斯高山湖泊的水—未開發的潛在能源庫。」這一資本無法被有效率地用於生財。只有具備健全的產權體系,房子才能成為擔保品,才能被市場確立其應有價值,也才能輕鬆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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