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著序論(摘錄)
經濟學家已經發展出相當完善的、有關於市場交易的理論,並且朝向更為完善的合約交易理論邁進,不過在有關機構的經濟分析方面,卻仍處在一個相當初步發展的階段。
本書提供了有關公司以及其他類型之經濟性機構的思索架構,基本的觀點是:公司是在人們無法簽署完善合約,而權力或控制權的配置因此變得相對重要的情況下,產生的機構。本書共分為兩大部,第一部探討有關公司的疆界範圍,第二部探討公司的財務結構。在〈序論〉裡本人希望描繪出一些主要的議題,在此以一個有助於了解本書的真實故事開始。
最近,我的太太與我向一位合約商協議購買一塊地,而這位合約商會在這塊地上為我們蓋一棟房子。我們對這位合約商的印象相當不錯,希望他對我們也有同樣的感覺。雖然如此,當我們談及如何達成交易內容時,我們每一個人仍然關心有關法律上的問題。在討論其中一些相關問題之後,我與太太都開始擔心,最後會不會花費很多經費結果卻蓋了一棟我們不喜歡的房子,或者是房子的貸款無法及時完成,或者是合約商可能在計畫中途違約停止建造,導致我們必須另尋他人來完成這棟房子。另一方面,合約商則擔心他根據我們的希望建造了合乎我們要求的房子,結果我們卻不付錢;或者是擔心我們在計畫中途與合約商解約,另找他人建造;或者是我們選擇昂貴的廚房以及浴室的裝備,使他的成本驟增。
在一個理想化的世界裡,可以有一個簡單的方式解決這些憂慮,我們三個人可以共同寫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記載在每一個可能發生的情況下雙方的義務,以及違約時的巨額處罰。
例如,該合約可以訂定房子的細部內容,包括浴室的水龍頭與燈飾等等設備的規格,也可以明定我以及我的太太對這房子的任何更改所可能產生的成本;也就是訂定若多增加一間浴室的價錢是多少,而若是增加另一間藏衣間又需多少等等。這個合約另外可能須包括,針對在建造期間若是原物料的成本上漲時,房子的價錢應該如何改變的條款;也必須明定工程完工日期,但假如發生特殊狀況,例如嚴重的暴風雪或是領班生病等,則可允許延期等等之條文。
不過很不幸地,要訂出如此鉅細靡遺的合約是不太可能的,因為要預期所有可能發生的事情就非常之困難。我們要簽定的這項合約(在這時點我們還沒有同意最後的合約)將必須釐清房子的許多外觀結構,但也可能無法考慮到一些沒有預期到的情況。
當合約商對我們採取比較信任而不是警戒的態度時,他已經慢慢知道如何在不同的階段來擬訂合約內容。在他與前一位顧客簽定的合約裡已經減少了不少的條文,他希望這一次合約的條文規定可以更少些。
我們將要簽定的合約為不完全合約,無可避免會發生修訂或是重新協議的情況。實際上,合約提供的是一個重新協議的背景說明或是重新協議的起始點,而不是界定最後的結果。因此,對於這項合約的看法,我與我太太,而且我相信合約商也一樣,希望合約能夠有效反映一些最糟的方案。我們都在尋求一個合約,可以確保不論發生什麼事情,每一方都可得到一些保障,雙方都可以避免另一方採取投機取巧的行為,並且避免壞運氣的衝擊。例如,以下兩個合約我認為我們三位都不會簽署:
合約 1:我們夫妻在事前就支付了購買土地與建造房子的經費,合約商有義務完成房子的建造,並且不會收取其他費用。
合約 2:我們夫妻在事前都不需支付任何經費,但我們馬上可以成為土地的所有人,並且在房子蓋好時才須支付房子與土地的費用。
可以相當清楚明白為什麼這些合約是不具吸引力的。第一個合約,我們擔心一旦支付合約商有關土地與房子的經費之後,合約商可能就此消失無蹤,結果我們可能只擁有留下來的土地,或者是合約商可能會在工程上進行的非常地緩慢。在第二個合約裡,合約商會擔心一旦我們取得土地所有權,將會雇請其他人來建造這棟房子。(在做辯護時,我們可能宣稱他工作不力)。
很清楚地我們將會達成類似以下的合約,來取代這些「極端」的合約內容(以下合約類似合約商曾使用的合約內容):
合約 3:我們先支付土地價值的某些金額,成為土地所有者,之後依據房子完成的階段分批支付房子的經費。(例如,當地基完成時支付房價的20%,當煙囪完成時支付10%等等)。當房子建造完成後之某時才付清尾款。
這類型合約的優點是,任何一方都對最差的方案擁有某些自我保護的作用,或者是說,沒有任何一方可以佔對方太多便宜。假如合約商在某個時點消失無蹤,我們可以不需在增加太多經費的情況下完成這個建造計畫,因為我們付給合約商的經費大約與他付給我們的金額相當。另一方面,假如我們在某個時點將合約商解雇,他將不會損失太多,因為他已經收到了已經完成工作的金額。
這個有關房子的故事,當然只是經濟關係裡的一個例子,可是它有兩個我相信是相當普遍存在的特徵:第一個特徵是這個合約是不完全的,第二個特徵是,因為此合約是不完全的,因此事後的權力或者是控制權的分配是有關係的。這裡所謂的權力指的是:假如另一方無法履行約定(也就是採取機會主義或投機取巧的行為),每一方所處的地位。在這房子的例子顯示,第三個合約兩方面都成功地分享了這個權力(控制權)。相反地,第一個合約賦予合約商太多權力,而第二個合約則給了我們太多權力。
在這本書裡我將提出兩個重要的觀點——合約的不完全性(contractual incompleteness)以及權力,來了解一些經濟性機構以及協商的議題。在我更進一步發展這個主題之前,特別值得說明的是這裡所說的權力並不是經濟理論裡的標準要件。例如,以經濟學家用來分析經濟代理人行為的一些理論架構加以說明,這些理論包括一般均衡理論(general equilibrium theory)、賽局理論(game theory)、機制設計理論(mechanism design theory)、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以及交易成本理論(transaction cost theory)。一般均衡理論假設,交易透過競爭市場以及每一個代理人恪遵他或她所參與的交易型式進行。因此以此架構分析,權力是無關的。在賽局理論中,代理人可能擁有市場力量;也就是影響價格的能力,但是此處所謂的市場力量與本書所說的權力概念並不相同。市場力量掌握了合約商可以向我們開出更高的價格,因為沒有太多的競爭合約商的存在;它並沒有談到任何有關於在我們的關係中我們是如何分配權力的。在機制設計理論與代理理論中假設,擬訂一個合約不需任何的成本。這其中意涵一個最適的合約會是「全面的」,就像是理想化的房屋合約,記載在每一個可能發生的情況下每一方的義務,以及違約時的巨額處罰。但是同樣的,在此權力如何分配仍是無關的,因為一個最適的全面性的合約將沒有背信與再協商的可能。
交易成本理論與這裡所說的架構較為接近。雖然交易成本理論著重在簽定合約的成本,以及合約的不完全性上的討論,但是甚少注意到權力配置的重要,或是透過機構協商設計來分配代理人之間的權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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