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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家暴,有勇有謀

  幾年前,有朋友說,有次他回到鄉下,發現田間、水邊怎麼搭了很多營帳,還以為是流行,回到老家問弟弟,才知道原來是家庭暴力防制法通過,結果村裡很多太太申請保護令,先生被趕出家門,鄉下地方又沒有飯店,只好搭營帳過夜。
  還有一個小老闆,大家都知道他懼內,但有一陣子,他卻常在晚上跑到朋友家,泡茶、聊天,深夜也不歸,大家很好奇為什麼他突然不怕「獅子吼」呢?一問之下才發現是家暴問題,讓他有家歸不得。
  家暴法的適用對象也包括同居男女。有個大男生到派出所要求警員主持公道,說他住的房子是他買的,為什麼女友那麼霸道不給他住?警員很好奇,前往了解,原來也是家暴問題,女友申請了保護令。
  從一些研究數據可以知道,台灣每三到五個家庭就有一件家庭暴力發生,已經是社會各界廣泛注意的問題。

善用救濟法,不再受窩囊氣
  家暴法通過之後,受害的一方可以不用再受窩囊氣了。只要是家庭成員之間有精神或身體上的虐待、暴力,狀態包括強暴、脅迫、恐嚇、妨害自由、不法侵入屋子、毀損財物、強姦等行為,造成精神上或肉體上的痛苦,都算家暴。
  夫妻、未成年子女、同居男女、家長和家屬都算是家庭成員,比較多的案例發生在夫妻之間以及父母對子女的暴力上。
  不幸遇到家暴,民事上有十項救濟方式。首先,大家常想到的,就是申請保護令,有兩種:「通常保護令」和緊急情況下使用的「臨時保護令」。
  兩種保護令的內容都包括禁止暴力或騷擾的禁制令、逐出令、隔離令、交付令、行使負擔親權令,而「通常保護令」還多出禁止探視令、扶養費給付令、費用負擔令、治療令、律師費負擔令等項。
  其他民事救濟方式,還有請求離婚、拒絕同居、請求贍養費、分配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扶養費以及終止收養關係等等。

請清官來斷家務事
  刑事上,救濟的管道則有請求逮捕、交保、羈押、判罪。如果不能,也有預防性措施,法院或檢察官可以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項,例如不能有家暴行為、搬出被害人住的地方、不能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聯絡被害人。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待刑;被緩刑的話,在交付管束期間,同樣的,法院也會命被告遵守像搬出被害人的住所、禁止騷擾、打電話給被害人或進行治療等等事項。
以前,法不入家門,清官也難斷家務事;但現代人的家庭關係複雜,很多人便需要清官來幫忙了。每個人都是成熟的個體,應予以尊重,否則就會有「報應」。


─聰明看法─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核發通常保護令)。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成員之定義)。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用詞定義)。
  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5.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家庭暴力罪現行犯或嫌疑重大者應逕行逮捕或拘提)。
  6.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無羈押必要之被告得附條件命其遵守)。
  7.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法保護令之處罰)。
  8.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9.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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